1)國家標準、型評大綱都“等同采用”OIML 國際建議我國自 2001 年 12 月 11 日,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承諾,我國的標準要符合《WTO/TBT 協議》的規定。《WTO/TBT 協議》附件 3 的 條規定“當國際標準已經存在或即將完成時,各標準化機構應以它們或其有關的部分,作為正在起草標準的基礎,除非這些國際標準或其有關的部分是無效的或不適用的,例如,因為保護程度不夠,或因為基本氣候或地理因素,或基本技術問題等原因。”而中國加入 OIML 組織成為正式成員國之一至今已經 34 年。OIML是列入國際標準化組織的 27 個國際組織之一,我國已明確 OIML的出版物屬于國際標準。所以,國家標準、型評大綱提出要等同采用國際標準是正確的,可以利用先進的國際標準和型式評價來推動國內的衡器行業的發展。并且從技術上講是合理的,等同采用OIML的條文是一致的,方便各國之間技術交流;帶來的問題是國內的大部分技術機構不具備進行OIML國際建議試驗的測試條件,人員的技術水平也受到限制。這就需要提升能力或機構間相互組合或下放管理到企業-如計量校準,許多生產廠的技術裝備能力不低于管理機構,通過管理的改革、政策的指引,來解決裝備和人員技術水平的問題。另外,國內的少部分生產企業其技術能力較弱,生產的產品達不到 OIML國際建議規定的指標,無奈只能在型式評價過程中,采用千挑百選的零部件來進行生產以求通過型式評價。由于提高了成本,所以在實際地磅生產中采用了低質的零部件生產而降低成本,造成型評和生產兩張皮的效果。
3)國家標準“修改采用”OIML 國際建議,型評大綱“等同采用”OIML 國際建議這也是不合理的。國家標準“修改采用”OIML國際建議,其技術要求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 OIML 國際建議,內容與地磅 OIML國際建議是有差異的。如果型評大綱“等同采用”了 OIML國際建議,則偏離了國家標準,進而也就造成國家標準確定的某些技術指標無法進行型式評價,地磅產品的型式評價是不完善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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